> 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1次主任会议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1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1995年3月5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施行,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权限,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增强议事效率,加强市人大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对《规则》进行修订。
  主任会议原则同意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草案》)。《规则修订草案》根据相关上位法的变化,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人大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多年来我市人大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原《规则》作出了修改,对原《规则》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该《规则修订草案》将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修订草案》对代表依法履职、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中,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明确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时,《规则修订草案》在原《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十二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并由相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高审议报告的科学性。
  主任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草案),关于组织开展“263”专项行动“治理环境隐患工作”实施情况督查的方案,关于组织开展市“两院”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东、王鸿声、顾月华,秘书长顾杰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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